投标期间收到质疑,开标时间需要延期吗?已发布公告的采购项目什么情况下可以延期开标?开标当天发布延期或者终止公告,需要给供应商赔偿吗?这些跟延期有关的问题,你知道答案吗?
已发布公告的采购项目什么情况下可以延期开标?
答:如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且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如果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第二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开标当天发布延期或者终止公告,需要给供应商赔偿吗?
答:投标截止当天推迟或终止采购,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发布延期或者终止公告无需对投标人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二十九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利息。
竞争性磋商项目截止响应时供应商不足三家,可以发延期公告吗?
答: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届满,供应商人数不足3家,若延期报名时间,需要重新发磋商公告,不能只延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条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投标期间收到质疑,开标时间需要延期吗?
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公告发出后收到供应商提出质疑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问题一一进行核实,并撰写答复函。经核实,招标(采购)文件确实存在问题并对招标(采购)文件进行了修改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通过对招标(采购)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程序发给潜在的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