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供应商提出过这样的问题,他在参与招投标活动时,成为了排名第二的供应商。但是,他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并不服气,于是就想查看自己的评分明细,仔细核对一下。
供应商申请查看评分明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吗?
现行法律只规定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至于打分明细则没有规定。一些省市基于公开公正的考虑,规定了可以告知打分明细,可视地方规定而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但是,一些省市深化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对评审结果信息的公开提出了更细化的要求,但具体信息公开程度要视各地的具体规定。
未中标人申请查看本人的评审得分明细并未侵犯商业秘密,因为相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未中标人的评审得分明细对其本人而言不属于“商业秘密”。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六款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评审得分明细无论是对采购人还是采购代理机构而言,均不能称为“商业秘密”。
一方面,严格意义上来说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属于评审得分明细的权利人;另一方面,评审得分明细也不属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文章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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