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自治区住建厅印发了《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实施范围
决定在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结算支付
合同双方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未完成审计等理由变相拖延施工过程结算。
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办理时限没有约定的,期限均为28日。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支付担保
发包人是施工过程结算和支付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具有满足工程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2022年6月,财政部、住建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其中明确: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目前为止,31省市均有发文推进施工过程结算,部分省份明确了进度款支付比例。
1、广东省、福建省、黑龙江省、湖南省、重庆市、天津市、江苏常州、湖北省规定:进度款比例不低于80%;
2、浙江省和山西省规定:进度款比例不低于85%;
3、广东东莞规定:进度款比例不低于90%,也是截至目前发文省市中要求最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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