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作采购类投标文件过程中,在资格审核项中经常会有一条规定“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释义对此项解释是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投标担保函“。那么,有客户询问:
1、经税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是否可以?
2、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是否可以?
3、经审计的汇算清缴报告是否可以?
答:除了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银行资信证明和担保机构的担保函以外,其他材料都不能作为供应商良好财务制度的证明。
除此之外,部分地区可采用承诺函代替。
财政部2019年7月26日印发的《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明确,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为了方便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近年来,不少省市力推政府采购证明事项承诺制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提升采购效率。因此在开展承诺制的地区,可以用承诺代替财务状况报告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