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服务不是简单的包含与被包含关系,但实际中很多从业人员没有厘清二者的含义。本期整理了财政部国库司、综合司等对此类问题的答复,值得参考。
一、1.政府采购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区别?2.政府购买服务是否遵循政府采购法?
答复:1.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
2.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
二、政府采购项目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则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无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那么(1)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也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是否也不需要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2)政府购买服务为政府采购的一部分,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服务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吗?
答复:(1)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财政部第102号令规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购买主体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反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
(2)财政部第102号令定义的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既包括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服务,也包括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服务。
三、对于行政单位来说,其政府采购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是否是一致的?是不是其所有需要的服务事项都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进行?
答复:对于行政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来说,政府采购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基本是一致的,并非政府所有的服务事项都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是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宜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实际操作时,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服务事项是否需要实施购买服务,须遵循“预算约束”和“办事不养人”原则。部门在确定要购买的服务事项时,应考虑是否有预算安排、现有人员资源是否充分使用等因素。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服务事项没有预算安排的不得实施购买服务,同时也要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
四、1.政府采购类中的服务类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服务有何区别?2.《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了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如果有采购人表示他们采购的范围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而是“政府购买服务”之外的服务,不适用102号令第十条,此种说法是否合理?3.一个项目,是否属于102号令第十条限制购买的范围,审查责任主体是谁?是采购人还是财政部门,或者是代理机构?
答复:1.政府采购服务项目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服务类项目。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政府采购对象。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采购的一部分。对于各级国家机关,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范围相同。
2.留言所述“采购范围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二是‘政府购买服务’之外的服务”的说法不合理。
3.留言所述审查主体为采购人。
五、102号令明确:国家机关应当编制部门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参照编报。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和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无需编制本部门的指导性目录。参公的事业单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吗?
答复:参公事业单位是指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属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明确的事业单位类别。具体来说,只要不是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就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六、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为正常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具体事项,需要一些与之相关的辅助条件(如与该服务相关的办公现场人员日常管理、网络费用代付等),为此与公益一类事业事业单位签订了委托服务协议,能就此否认定其违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这个规定呢?有疑惑,望获解答
答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这一政策规定的主要考虑是,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从事市场经营活动。因此,上述问题需要举出具体事例才能加以判断。
七、我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第八条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是否可以理解除政府购买服务外其他的项目我单位能参与投标并中标?2、根据《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规定“公益一类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应如何理解经营活动?通过投标承接的科研、技术等服务是否属于经营活动?
答复: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承担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因此,除政府购买服务外其他的项目,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也不能参与投标。
2.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活动是否为经营活动可以从以下方面判断:一是该活动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是该活动是否符合单位职能范围;三是该活动是否可以通过市场配置资源。可以通过上述三个方面判断其承接的科研、技术等服务是否属于经营活动。
八、请问某公安机关内部业务需要使用的信息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服务以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采购,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范畴吗?
答复:留言所述的信息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服务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畴,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
九、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里有房屋租赁服务,那么某政府单位因办公场所不够,租赁企业房屋作为办公场所,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吗?
答复:政府履职切实需要的办公场所租赁服务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事项。
十、财政部令102号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国家机关,那么请问事业单位(包括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能不能采购政府采购限额以下或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劳务派遣服务?.
答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允许采购劳务派遣服务。确需采购劳务服务的,可以采购一定工作量的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