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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厘清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服务?看看财政部这20个答复(二)

2023-07-12 08:44:07超级管理员

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服务不是简单的包含与被包含关系,但实际中很多从业人员没有厘清二者的含义。本期整理了财政部国库司、综合司等对此类问题的答复,值得参考。


十一、1.某政府单位没有公车,因检查需要,向第三方公司租赁办公用车服务,车辆及司机均属于第三方公司,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吗?

2.某政府单位有公车但没有司机,因检查需要,向第三方公司租赁办公用车驾驶服务,即仅租用司机,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吗?


答复:政府履职切实需要的车辆租赁服务和驾驶服务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事项。需要说明的是,在购买驾驶服务时,要与人员聘用、劳务派遣区别开来,防止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


十二、视频监控服务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吗?购买主体仅购买视频监控服务及录像,并对设备型号清晰度等以及设备安装地点提要求,视频监控涉及的摄像头等资产设备及安装均由承接主体负责,会被视为融资租赁或者工程和服务打包的违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吗?


答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视频监控服务,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十三、请问,**公安厅特勤局“食堂原材料配送服务”是否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公安消防总队培训基地“物业服务”是否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人民法院“公车租赁”是否属于自身职责范围?


答复: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划分为两类:一类是服务对象为社会公众的公共服务,一类是服务对象为政府自身的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在具体操作中,作为购买主体的各级政府部门,需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本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确定购买内容。“食堂原材料配送服务”、“物业服务”、“公车租赁”均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履职所需后勤保障服务,只要实施单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购买主体,就可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明确禁止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服务事项,如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等,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十四、请问“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如何理解?例如:符合购买服务主体要求的单位,购买社会力量给本单位做全年记账工作,是否属于购买服务范畴?还是属于对购买服务的泛化?


答复: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是指服务对象为政府自身的服务事项。政府履职切实需要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记账服务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明确禁止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服务事项,如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等,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十五、参照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一):是不是只要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如果达到了公开招标的额度,采购人可以有权直接选择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吗?还需要通过设区的市一级监管部门审批吗?


答复: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十六、财政部102号令中指出: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中包含“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那么,例如机关大楼物业服务、食堂配送等服务并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则不应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畴,如果这类服务的实施单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购买主体,那能否认为此类服务只能界定于政府采购服务,而并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


答复: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购买主体购买机关大楼物业服务、食堂配送等辅助性服务,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范畴。


十七、请问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等价的吗?若不是,不具行政职能的单位适应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吗?按政府采购法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受采购法第四十九条限制吗?


答复: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1.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基本含义一致;2.不具行政职能的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3.按政府采购法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受采购法第四十九条限制。


十八、对于一次招标,续签三年合同的情况,在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公告,以及评审过程中的预算金额是以第一年预算安排的资金额为标准还是以三年合计的预算额作为预算金额标准?


答复:签订合同履行期限为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3年预算的合计数额进行采购和公布预算,也可逐年公布预算,每年签订合同。

十九、财政部令102号明确: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服务合同。请问该条如何具体执行?因采购预算通常按年度申请、执行,采购人能否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合同服务期限为三年,合同采取一年一签的形式来执行?还是必须一次申报三年预算,并一次性签订三年服务期的合同?


答复:对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以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签订一份周期为3年的合同,或采取每年一签的方式。采购预算应当逐年申报。实践中建议采取一年一签的方式,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不超过3年的采购周期和续签条件。


二十、我们市教育局要求学校将目前已临时聘用的老师全部要改为通过政府采购购买劳务派遣公司形式,请问财政部102号令规定政府购买服务不允许购买劳务派遣人员,学校能否购买此项服务,如能购买,那购买的标的金额包不包括派遣的老师工资?如包括老师工资,老师的课时费和奖金不是固定的,如何确定购买标的金额?


答复:政府采购不得直接采购岗位,可以通过采购服务的形式采购劳务服务。对于不固定的课时费和奖金,可以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单位课时的服务费用标准.

(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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